吉林省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众凯劳务有限公司、苑宝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81民初2679号
原告:***,男,现住辽宁省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开原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众凯劳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成年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众凯劳务有限公司、苑宝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皓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