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7民初1068号之一
原告: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未来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3X58NH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朱街*号*幢*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053520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385元,由原告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高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孔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