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7民初1068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未来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3X58NH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朱街2号3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053520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4478.5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19)豫0327民初10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4478.56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4478.56元的冻结或相应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梁高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孔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