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7民初1068号
申请人: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未来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3X58NH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朱街2号3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053520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4478.5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4478.56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高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孔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