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1民初488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交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交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交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余款120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吕玉瑞
人民陪审员 丁启洪
书 记 员 马梓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