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4431号
申请人:苏州企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1111号3楼12号。
法定代表人:林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朱街2号3幢1层。
法定代表人:陆文荣。
申请人苏州企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企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企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企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