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874号之一
原告:上海梯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249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哲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82号汉嘉大厦30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梯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哲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梯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梯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苏州哲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梯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6元,由原告上海梯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