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874号
原告:上海梯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249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哲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82号汉嘉大厦301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梯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哲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梯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171,100.4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梯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苏州哲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100.4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