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592号之二
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0368539M),住所地东丽区无瑕街道**桥招商大厦**2280-039。
负责人:朱满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8707893E),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成欢欢,执行董事。
被告:**广,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3元,由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连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