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区域分公司、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财保6号
申请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区域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五号桥西700米新立街道招商总部大楼2门3楼115号。
负责人:常玉生,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深宝产业园1号楼5门401-2。
法定代表人:张小祥,经理。
申请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区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930707.5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作出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30707.5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区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