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永利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5961号
原告:天津市永利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10路3369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芳,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深宝产业园1号楼5门401-2。
法定代表人:张小祥。
原告天津市永利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永利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永利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1元,由天津市永利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晓文
书 记 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