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5327号
申请人:天津东盛恒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北辰科技园温家房子分园新华书店仓库院内2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融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175室(1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7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深宝产业园1号楼5门4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筑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东盛恒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融地产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筑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2,007.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恒融地产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筑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007.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3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