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8123号 原告: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深宝产业园1号楼5门4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7449528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2022年12月8日,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 青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