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津西钢铁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津西钢铁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执1013号
申请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
法定代表人:韩力,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宫景虎,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5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8892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3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向徐州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无房产信息。
4.本院向徐州市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房产、土地、车辆均被其他案件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的执结,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苏0305执1013号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