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津西钢铁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津西钢铁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执17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三屯营镇南。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被执行人: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钢厂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203民初27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58982.59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0月18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房产,银行存款已被轮候冻结,车辆已被轮候查封。尚有58982.59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文
审判员  王雅琴
审判员  包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