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42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蓝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蓝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摩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上海蓝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摩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242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摩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56,6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上海蓝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双方已和解,现根据上海蓝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可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摩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56,62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