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蓝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申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系**岳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蓝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1823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罗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蓝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09民初10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3年7月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 峰 审判员 蒋 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八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