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申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系**岳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蓝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1823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罗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蓝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09民初10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3年7月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 峰
审判员 蒋 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八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