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6940号
原告:南京朗基交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12号9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美,海门市江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住所地海门市解放中路177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朗基交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朗基交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朗基交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朗基交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朗基交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