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艺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黑龙江艺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502民初1802号
原告:黑龙江艺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集贤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原告黑龙江艺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佳公司)诉被告**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艺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装饰装修欠款90000元及利息5287.5元;2、判决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每日17.63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艺佳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双鸭山市光明小区商服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艺佳公司为**炜装饰装修尖山区光明小区300平方米的商服楼,包工包料,总价款270000元。艺佳公司按合同约定及***要求,完成了全部装饰装修工程,***对房屋实际使用,**炜尚欠工程款90000元。艺佳公司索要未果,提出诉请。
被告**炜未到庭应诉,亦未于庭审前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4日,原告艺佳公司与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份,内为《双鸭山市光明小区商服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艺佳公司为**炜装饰装修尖山区光明小区300平方米的商服楼,包工包料,总价款270000元;工期50天(2018年8月14日——2018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艺佳公司进入现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支付工程款180000元。工程竣工后双方未经验收,便由***投入使用。***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现尚欠工程款90000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艺佳公司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艺佳公司与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遵守执行。艺佳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工程量,双方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便对工程投入使用,应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就应当按当初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于***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以致艺佳公司诉讼,***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后果责任。艺佳公司***给付90000元工程款,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艺佳公司的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艺佳公司诉求的利息计算起算时间无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给予调整。
综上所述,对原告艺佳公司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艺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