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艺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20)黑0502执恢74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502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艺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艺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