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086民初723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告:***,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告: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3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宁市朝鲜族小学,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金美英,该学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
司、东宁市朝鲜族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