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002民初115号
申请人: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3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5万元进行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为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账号为09×××16的银行存款47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