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执1286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315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黑10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为由申请撤回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02执12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两年。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穆海东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