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执行人: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宁市朝鲜族小学,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金胜弼,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市朝鲜族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市朝鲜族小学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市朝鲜族小学在银行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谢立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崔 琳
书 记 员 原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