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6民初653号
原告:于**,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告: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浪河路225号外滩首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宁市朝鲜族小学,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原告于**与被告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市朝鲜族小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