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6民初653号 原告:于**,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告: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浪河路225号外滩首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宁市朝鲜族小学,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原告于**与被告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市朝鲜族小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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