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086民初2297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3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南市区八号地块31号楼2单元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宁市朝鲜族小学,住所地黑龙江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被告:***,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东宁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君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宁市朝鲜族小学、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以案涉款项与黑龙江省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为由当庭申请撤回对黑龙江省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黑龙江省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