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906号
原告:黑龙江雪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东居华庭18号楼101门市。
法定代表人:付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芳,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恒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光华街南太平路东俊城名寓3号楼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黑龙江雪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恒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雪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雪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