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财保34号
申请人:黑龙江雪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东居华庭18号楼101门市。
法定代表人:付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明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恒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光华街南太平路东俊城名寓3号楼2单元302室。
申请人黑龙江雪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城园林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恒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山分理处设立的账户23×××73内的存款377470.8元。雪城园林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雪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恒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山分理处设立的账户23×××73内的存款37747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2407元,由申请人黑龙江雪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马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