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26执2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款250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7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实地调查其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名下车牌号为浙BE××××的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无法查封,被执行人已没有在实际经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宁海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的工程质保金,但因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成,质保金暂无法扣划,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余额不足,已对被执行人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截止2021年3月5日,本案共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26执22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林 森
代书记员 安永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