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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某某、某某等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季方亮、***等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7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宁执民字第3937-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住所地:宁海县。
代表人:童慧琴,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季方亮,职工,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季方亮、***、***、***、***、***、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季方亮、***、***、***、***、***、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款2255131.07元。但被执行人季方亮、***、***、***、***、***、宁波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公寓12号楼3-6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X0032345;土地证号为:宁国用2004字第004106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公寓12号楼3-602室的房地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陆虎
审判员林晓奎
审判员葛昊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