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826号
原告:***,男,195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三星村3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水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