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水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83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三星村3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水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花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