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松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45019号
原告:上海松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宋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昕渊,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98号A区。
法定代表人:任可翔,总经理。
原告上海松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上海松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书 记 员

王慧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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