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与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8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东路99号7幢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诉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各自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上诉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茜
审判员**和
审判员周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方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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