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7394号
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
法定代表人:顾勇亭。
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毛水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