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显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沪0117民初3161号
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谱尼测试公司”)与被告杭州显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明零部件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判,并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谱尼测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显明零部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其和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向本院提供检测协议书、测试报告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检测义务,因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原告检测费,合计金额57,389元。且,检测协议书明确约定支付检测费的期限,被告逾期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原告谱尼测试公司提供的委托检测协议书、测试报告、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杭州显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57,389元; 二、被告杭州显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57,389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被告杭州显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伟
法官助理 高甜 书 记 员 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