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7执3429号
原告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2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85,440元;偿付违约金4,000元;案件受理费968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 岸 审 判 员  刘海林 审 判 员  黄 杰
法官助理  李 胜 书 记 员  朱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