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500号
申请人:溧阳亚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564074178,住所地:溧阳市上***圩村委(南直对面239县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瑞至(上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JUW7L,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855号1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不详。
申请人溧阳亚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瑞至(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瑞至(上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621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溧阳亚邦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瑞至(上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621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