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井子区花卉苗木市场愚公山水园艺景观店与中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3618号 原告:甘井子区花卉苗木市场愚公山水园艺景观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39-1(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G区1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358号13幢A47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井子区花卉苗木市场愚公山水园艺景观店与被告中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甘井子区花卉苗木市场愚公山水园艺景观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井子区花卉苗木市场愚公山水园艺景观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费 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