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9840号
原告:甘井子区花卉苗木市场愚公山水园艺景观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39-1(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G区14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358号13幢A47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井子区花卉苗木市场愚公山水园艺景观店与被告中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甘井子区花卉苗木市场愚公山水园艺景观店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井子区花卉苗木市场愚公山水园艺景观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63元、财产保全费375.7元,均由原告甘井子区花卉苗木市场愚公山水园艺景观店负担。
审 判 员 费 芸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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