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869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中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以需要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舒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