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迅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迅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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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4执1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迅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东风公路399号1788室(东平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JJ42H。
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5幢3409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0150283H。
申请执行人上海迅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4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48515.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虽已申报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车辆,但实际未控制。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法扣划。截至2021年10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已执行到位零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的情况,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吴崇安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迅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广宇
审判员方照林
审判员林少辉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