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成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因未与建设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燃气管道,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被罚款10万元(津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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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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