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民初8179号
原告:天津市顺发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6519692K,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南义村四区41号。
法定代表人:董克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章,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1373W,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
法定代表人:莫永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静,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亿联创展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5963630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湖景荟路1号东丽湖总部经济大楼二层209-5室。
法定代表人:段胜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铁鹏,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顺发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亿联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顺发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顺发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顺发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顺发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玉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门富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