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民终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亿联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湖景荟路1号东丽湖总部经济大楼二层20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顺发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南义村四区41号。
法定代表人:董克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章,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
法定代表人:莫永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亿联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顺发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亿联创展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8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阎 涛
审 判 员 何日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郭小峦
书 记 员 王 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