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24民初637号之一
原告:临朐县创辉景观园林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寺头镇王庄村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24MA3G3LAY23。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立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劳动路1号5排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CUWCK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朐县创辉景观园林制品厂与被告河北立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朐县创辉景观园林制品厂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立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朐县创辉景观园林制品厂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立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县创辉景观园林制品厂撤回对被告河北立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保全费159元均由原告临朐县创辉景观园林制品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