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福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14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2571226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福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澧水道14号增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LFHEX3。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福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31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福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963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