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芒果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执保1148号
原告:广东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开发区科汇三街12号1001房、1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907237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2378号芒果网大厦20-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5105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广东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4140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原告担保人深圳市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3241407元,担保期限至担保查封的财产解封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41407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