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民初字第607号
原告:浙江亿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号颐高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宝塔路32号二层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亿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亿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