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黔0525执16号
何某、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依据纳劳人仲案字(2021)第225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何某履行了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0000元,并已缴纳本案执行申请费人民币950元。现纳劳人仲案字(2021)第225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若当事人对本案结案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执行工作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认可本案结案结论。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